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要求,不断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工明确、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推动本行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本行最高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本行债券、修改本行章程等职权。
董事会
董事会是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依法行使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经营发展战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等职权。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行财务、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等职权。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本行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依法行使主持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